意义重大!江津法院发出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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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津法院发出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裁定书,依法确认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与米某等人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并具有强制执行力。
据悉,米某等六人开设危废加工点三处,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从事废油漆桶、废油桶的回收、加工,并将桶内的残留物直接倾倒在加工点地面,造成33.014吨土壤污染。
经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鉴定,并出具《九龙坡区危废加工点污染环境案件生态损害评估报告》,认定污染物清除费用260484.32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85573.42元,产生鉴定评估费用60000元。
2019年1月9日,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原九龙坡区环境保护局)与米某等六人就生态损害赔偿事宜进行磋商,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鉴于露天土壤无法修复,故实行货币赔偿,通过采取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资金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收缴管理相关规定执收,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协议签订后,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与米某等六人共同向江津法院申请确认上述协议有效。
津法君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可以就生态损害赔偿事宜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
实践中,因双方签订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导致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开展受到一定限制,且存在对赔偿义务人威慑力不足的问题。
通过对协议效力进行司法确认,赔偿权利人可在赔偿义务人逾期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赔偿义务时,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效提高了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程序的运行效率和制度刚性。
拓展阅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可以就生态损害赔偿事宜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如磋商阶段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
赔偿权利人: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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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朱锐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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